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树立良好的学风,根据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以及《华体会手机版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学籍管理规定》《华体会手机版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等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,制定我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学生出勤要求及考勤办法
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,并到所属院系辅导员办公室报到注册,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当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无故缺席的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节假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。
第四条 学生上课、实习、劳动、军训、毕业论文设计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(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)。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各种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,一律以旷课论。实习、劳动、军训和毕业设计(论文)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,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。
第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,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,直到纪律处分,处理办法按学校《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第六条 实行双向考勤。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,班干部每周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提交考勤表,辅导员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。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,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。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《教学情况登记表》上记载。
第二章 请假办法
第七条 学生请假,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。
1.病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:病假在三天以内(含三天,下同),须经辅导员批准;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,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,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;病假两周以上,须经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,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。
2.事假、公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:事假、公假一天以内的,须经辅导员批准,事假、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,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,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;事假、公假一周以上,须经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,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。
辅导员老师需核实学生请假原因是否属实,并在请假单上注明核实结果。同时,告知学生务必将已经核实过的请假单交由任课老师。任课老师可根据课程考核要求进行处理。请假超过四周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八条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,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,获准后方有效。否则,按旷课论处。
第九条 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,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、注册,逾期返校者,按旷课论处,逾期达两周者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条 学生因公、因病或直系亲属病重、亡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课程考核,必须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向课程开设教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。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,期末不能参加考核的,必须另行办理缓考手续。缓考和补考统一安排,考生不得再申请缓考,不及格需重新学习,不得申请补考。
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,按《华体会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和《华体会手机版考试违纪处理办法》等规定处理。
第三章 旷课学时计算
第十二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,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、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,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、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。
第十三条 授课时间内,学生旷课一天,按实际授课时数计;集中活动(实习见习、生产劳动、社会实践、军训、形势教育、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)旷课一天,按每天四学时计。迟到(15分钟以内)、早退(15分钟以内)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。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一次。
第十四条 课程旷课学时达1/3或平时考核不及格者,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,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按零分计,学生必须参加重新学习。
第十五条 课程课终考核前两周,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,将未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学院,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后告知学生并报备教务处。凡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,一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;若参加课程考核者,其成绩不予承认。
第四章 旷课、缺课的处理
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一周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一周以上不足两周的,给予记过处分;超过两周的,按放弃学籍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,学院学工口应令其检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
学生一学年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。在此基础上,同一学年继续出现旷课行为的,每增加十个学时,上升一个处分等级,直至留校察看。
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到七十学时的,按《华体会手机版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。
影视与传播学院
2020年11月25日